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6331,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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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3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郭盈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1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0,10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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