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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明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青烽
上聲請人明景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請具狀到院補正狀底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
二、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三、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華南銀行苓雅分行」,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吉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傅旭昇」不一致,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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