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執,34687,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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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6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盈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欣訊捷實業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台南大光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532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1,000元者,不予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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