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拍,93,2024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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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謝福榮



聲 請 人 陳光志


相 對 人 吳簡月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案外人吳俊圻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二日,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登記在案,嗣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經繼承移轉於相對人,並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簿謄本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潮寮北 301 16.02 全部 2 高雄 大寮 潮寮北 302 94.95 全部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8 潮寮北段30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2層樓房 一層:40.08 二層:53.2 屋頂突出物:3.71 騎樓:13.12 合計:110.11 全部 潮安路109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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