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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038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金偉、陳怡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更正請求年利率(依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自民國110年7月20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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