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052號
聲 請 人 陳見財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20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341552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079,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月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其提示或行使追索權應於票載發票日113年2月20日以後始得行使。
然聲請人於113年1月1日提示系爭本票,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