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43號
聲 請 人 王秀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天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台端聲請金額新台幣1,2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僅繳納新台幣 500元)。
二、相對人邱天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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