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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7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臺灣汎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吉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意欣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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