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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余松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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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邱麗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余松勲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以111年度消債抗字第38號裁定應予免責,且於113年3月18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
則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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