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消債聲,41,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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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李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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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瑞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3年3月29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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