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簡,4,2024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游雅棋

被 告 劉定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載明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8萬3112元之「原因事實」及「所受損害」間之關連性,若為財產上損害(如原告所述手機因被騙下載虛偽金融機構之APP是否確有造成手機損害等)並應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