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補,336,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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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呂秀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聲請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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