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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陳樞鴻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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