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重訴,65,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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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慧彣
被 告 恒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煌堯


吳美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參萬肆仟零肆拾伍元,及依如附表「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欄位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恒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恒亞公司)於民國112年2月14日邀同被告林煌堯、吳美青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保證就被告恒亞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等其他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為限額,願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

嗣被告恒亞公司於112年2月1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4筆,合計14,400,000元,各筆借款之借款期間、借款利息及還本付息方式均如附表「借款期間」、「約定利率」、「還本付息方式」等欄位所示,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應另按約定利率10%計算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後6個月者,另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恒亞公司自112年8月15日、112年8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本金13,934,0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經原告催討無效,原告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如上所示之金額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等人均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

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等件為證(參本院卷第13至30頁、第33至57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則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解景惠
附表:(單位:新台幣)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率 還本付息方式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2,100,000元 112年2月15日至113年2月15日 按本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435% 每月15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
2,100,000元 自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25%計算 自112年9月16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收,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20%計收 2 1,200,000元 112年3月21日至117年3月21日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43%按月計付 每月21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1,106,809元 自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25%計算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收,自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20%計收 3 6,300,000元 112年2月15日至113年2月15日 按本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435% 每月15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一併清償。
6,300,000元 自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25%計算 自112年9月16日起至113年3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收,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20%計收 4 4,800,000元 112年3月21日至117年3月21日 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43%按月計付 每月21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4,427,236元 自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025%計算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113年3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收,自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20%計收 合計 14,400,000元 13,934,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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