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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洪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等語,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本院之判斷:㈠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2年9月11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卷第9-10頁)。
㈡上開裁定業於112年9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迄今已滿5個月,且無人申報權利(司催字卷第19-20頁、本院卷第19-20頁)。
㈢依上開證據,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達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更名轉換為達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轉換至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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