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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麗雲
代 理 人 陳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已公示催告,並已聲請公告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 個月內。
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2 年10月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經聲請人陳述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上述公示催告事件卷證予以查認。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3 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3 年3 月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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