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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鄭榮昌(即鄭高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8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1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03779 股票 1 20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03950 股票 1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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