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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梁秀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2年10月3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卷無誤。
是聲請人主張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而於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同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41號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01C-30Z62910 股票 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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