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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9號
異 議 人 蔡金扇
相 對 人 蔡新全
蔡永強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蔡新全、蔡永強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所為之112年度司他字第922號裁定(處分)聲明異議,依同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發生效力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之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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