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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韋儒
相 對 人 思宇環境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2年11月8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違約金100,000元,合計600,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相關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11月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略以:「⒈資方就本案有關工資爭議,同意給付勞方500,000元…⒉上開款項勞方同意資方以分期方式支付工資共計500,000元,分25期方式如下:自112年12月10日起至115年1月10日止,第一期於112年12月10日前給付20,000元,之後各期亦均於每月10日前撥付勞方指定帳戶...分期給付遲誤2期履行者,其後各期皆視為一次到期,另加100,000元違約金...」,惟相對人自112年12月10日起,已有2期未遵期支付,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內容,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數位存款帳戶之帳戶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第15頁),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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