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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駱俊鳴
相 對 人 胡懿修即龍躍消防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13年3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165,698元,分11期自113年4月30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各期均於每月30日前給付,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其中新臺幣135,698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3月1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僅於113年4月30日、113年5月30日及113年6月28日給付共新臺幣30,000元,自113年7月30日起即未再給付,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3年3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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