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勞補,100,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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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0號
原 告 秦金萱
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郭芳吉即豐吉火雞肉販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25萬6,698元、預告工資4萬2,783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8萬2,022元,共計78萬1,5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5,7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863元(計算式:8,590-5,727=2,86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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