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勞補,13,2024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劉威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1,386元(1,666,436元+14,950元=1,681,38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其中工資補償、資遣費231,000元、14,950元,合計245,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1,7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64元(17,731元-1,767元=15,9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