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王泳虔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東人資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667元(含工資16,000元、資遣費3,6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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