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1338,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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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蔡秉希(原名:蔡晉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參拾貳元及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99,532元整,及其中新臺幣194,216元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為證。

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36,431元整,及其中新臺幣332,580元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為證。

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緣相對人蔡秉希(原名:蔡晉碩)於民國109年09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攤還,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應於最後一期按實際未還本金餘額及應付利息一併清償。

利息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8.08,合計為年利率百分之9.68計算。

依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

...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者。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採固定計收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三期。

二、緣相對人蔡秉希(原名:蔡晉碩)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攤還,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應於最後一期按實際未還本金餘額及應付利息一併清償。

利息依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3.19,合計為年利率百分之4.79計算。

依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

...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者。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採固定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三期。

三、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35,96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3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532元 蔡秉希(原名:蔡晉碩) 其中新台幣194,216元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68 002 新臺幣336431元 蔡秉希(原名:蔡晉碩) 其中新台幣332,580元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7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9532元 蔡秉希(原名:蔡晉碩) 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002 新臺幣336431元 蔡秉希(原名:蔡晉碩) 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整,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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