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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熊家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熊家君前於民國109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38,66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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