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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13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彭柏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 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16,855元113年2月1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2.345%暨自113年3月12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按年息百分之0.23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9月11日,按年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2.4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息百分之0.247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13年9月12日起至113 年12 月11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94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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