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7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夏銘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柒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編號本金(新臺幣)利 息 計 算 期間年息153,412元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14.99%131,563元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9.99%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