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1459,2024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韋欣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新台幣) 001 28,074元 112年10月25日 9.53%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112年12月25日止,以3,022元按年息0.953%計算之。
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113年1月25日止,以6,068元按年息0.953%計算之。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113年2月25日止,以9,138元按年息0.953%計算之。
以28,074元,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5月25日止,按年息0.953%計算之。
以28,074元,自113年5月26日起至113年8月25日止,按年息1.906%計算之。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