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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佳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001 204,529元 113年1月10日 7.6 002 253,418元 113年1月10日 4.82 003 2,216,901元 113年1月10日 2.84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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