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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務 人 夏觀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001 414,673元 95年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25 自95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254,758元 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9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2,0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6個月為限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3 306,799元 無 無 自9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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