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1563,2024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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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吳念芷
債 務 人 紘棋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鐘雯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前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陸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272,273元 112年9月11日 2.96% 自112年10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28,971元 112年11月11日 2.96% 自112年12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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