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1645,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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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劉家瑜
債 務 人 廖修民(原名:廖泉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273,881元 112年5月31日 2.17% 自112年7月1日起 002 14,416元 112年5月31日 2.17% 自112年7月1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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