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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金大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高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及委任狀未有蓋章簽名,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及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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