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號
債 權 人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志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志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台端已交付支票先行支付購買股款之價金,且債務人亦已兌現構成不當得利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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