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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秀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秀鴻於民國106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38,615元正未給付,其中36,903元為本金;
919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秀鴻於民國112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02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39,636元正未給付,其中38,046元為本金;
1,497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秀鴻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05日止累計339,693元正未給付,其中323,205元為本金;
16,395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0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903元 張秀鴻 自民國113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8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8046元 張秀鴻 自民國113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23205元 張秀鴻 自民國113年0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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