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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債 權 人 巨星花園廣場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麗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1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
三、提出張菁當選為主任委員經報備之證明。
四、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台端請求標的金額與所附資料金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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