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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方羚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5024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76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05024。
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函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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