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5509,2024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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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黃冠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台幣壹佰捌拾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九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二)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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