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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1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世宗
債 務 人 何曜任
張櫻英
一、(一)債務人何曜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何曜任、張櫻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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