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5547,2024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54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秉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聲請狀身份證號與貸款約定書不同是否為誤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