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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玲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玲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22日止累計15,696元正未給付,其中13,638元為消費款;
858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638元 吳玲琪 自民國113年0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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