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澐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捌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澐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0日止累計172,802元正未給付,其中164,773元為消費款;
8,021元為利息;
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4773元 陳澐禎 自民國113年03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