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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5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志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與債務人間之契約書影本(聲請狀未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75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涂志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與債務人間之契約書影本(聲請狀未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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