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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債 權 人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宗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瑞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得請求行政費246元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變更請求金額。
三、請提供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號地下二樓之205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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