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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郭瑞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肆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 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104,707元96年10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暨自96年11月2日起至97年5月1日,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自97年5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百分之3.65計算之違約金。
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違約金。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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