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促,7772,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7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庭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         9。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48616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