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執,36571,2024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6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恬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相對人現任職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1樓之韻麗美容坊乙情,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第一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