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執,39812,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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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81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蔡文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戶籍設於屏東縣○○鎮○○里0鄰○○路○段○○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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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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