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3,司執,48116,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8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康榮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日炎 
(歿)               
            王迎   
(歿)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等部分換發債權憑證等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

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

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聲請強制執行時,相對人王迎、吳日炎分別於111年12月8日及民國113年3月11日死亡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均應駁回此部分換發債權憑證等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第一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第二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